因为雨水倒灌导致房屋浸水,业主将开发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40000元。
原告:排水不畅房屋被淹
2004年,孙先生在古镇某大型楼盘购买了一套位于四楼的商品房。2012年4月16日,古镇经历了一场特大暴雨,当日孙先生并未在该房屋居住。孙先生两天后赶回发现,房屋出现大面积浸水,大量家私、木地板被淹。经查,由于物业公司长期未进行维护和清洁,大量淤泥、垃圾堵塞了孙先生房屋的下水道。同时,开发商的排水管道设计不合理,雨水反灌进孙先生的房屋。
2012年6月,孙先生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开发商连带赔偿损失40000元,并立即对其住所的下水道进行整改。
两被告:均与自己无关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开发商均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被告开发商辩称,开发商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且本案涉案房屋的建造已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开发商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房屋的规划、建造方面存在不合理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关系,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当另案处理。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在四楼,阳台需搭梯子才能上去进行维护和养护,而雨水排放处的室外平台只有通过原告的家门才能到达,是原告自家使用的面积,应由原告自行管理,不应由物业负责清洁。原告的损失是因为特大暴雨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当天与原告家户型相同的小区其他业主及时采取了防护措施,避免了雨水倒灌、财产受损。暴雨当天原告家中没有人,物业公司当天即通知其房屋浸水,但原告两天后才回住所,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对财产疏于管理是造成雨水倒灌入室、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开发商对涉事房
不承担管理义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均表示对涉案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原因不清楚,不排除四楼阳台的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性。涉案房屋的屋顶虽属公共部位但没有公共的楼梯可以上去,即物业公司若需要对涉案房屋的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及养护须与孙先生配合方能完成;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孙先生也没有主动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对共用屋顶进行定期维护养护,且暴雨当日原告的房屋没有人居住,是导致涉案房屋产生损失的原因之一。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开发商对涉案房屋不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原告也未提交依据证明开发商对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法院最终认定,孙先生的总损失为30971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92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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