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某房地税公司会计问:我公司从银行借款用于建造商品房,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作为期间费用做了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将于2013年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有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存货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建造开发商品房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该资本化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待实际交付时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利息发生当期直接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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