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王女士在国外辛苦打工数年,在上海买下一套房子,落户时写了儿子的名字。没想到离婚后,前夫竟以儿子名义起诉她,要她返还房屋出卖所得款180万元的三分之一。
昨天,宁海法院判决此案。
12年前,王女士生下儿子没多久,就出国打工了。儿子3岁那年,她和前夫在上海买下一套商品房,并将儿子的名字也登记在产权证上。
2007年,王女士回国后,发现和前夫观念格格不入,难以共处。很快,两人离了婚,并协议约定儿子由前夫李某抚育,她与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她所有。
2010年7月,王女士把房子卖了180万元。
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今年8月,李某以儿子的名义将她告上法院,称她出卖的房屋应属他们和儿子三人共同所有,因此价款的三分之一应属儿子,故要求王某返还6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异常激动,觉得李某借儿子的名义告自己,想重新分割财产。王某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对房产不享有共有权,且当初离婚协议已明确该房产归她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子的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王某夫妇及其儿子,因此儿子对该房地产享有1/3份额。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王某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诉争房地产归王某所有,该约定损害了王某之子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
故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归还房屋出卖款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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