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贷款人的不在少数
追讨约定涉嫌“霸王条款”
其实是行业“潜规则”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银行贷款合同文本中约定的“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 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的条款颇为引人关注。小张就认为,这样的条款不免是“霸王条款”。对此,审理法官指出,银行的做法其实已涉嫌“霸王条款”。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行业中,贷款业主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普遍是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不仅内容繁多且大多条款都偏向银行一方,借款人为贷到 款也只能签字接受。“要最终认定当中的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需要有人对此进行主张,法院经过复杂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最终做出裁决。”审理此案的姜海法官 说。
姜海法官还透露说,在他们日常的审理当中,银行起诉贷款业主的案例不少,尽管普通公众觉得银行这样的起诉要求有些“过分”,但是实际上也不奇怪,因为按照合约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
除非当事的贷款人申请认定“霸王条款”,合约才无效。“即使不能说是‘霸王条款’,但起码也是‘不合理’的,问题是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行业中,在这种不合理被消解之前,贷款业主只能照办。”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银行起诉的拖欠贷款的业主中,除了像小张这样是因为忘了还款而拖欠的之外,还有一些是耍赖不还,再有就是因为破产还不起。一般来说,银行起诉主要还是为了警告贷款人按时还款,像小张这样的其实就是属于被警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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