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绥德一对夫妻共同购买了两间平房,2年前因感情不和,妻子在丈夫不知晓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第三人。而丈夫他认为妻子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2月10日,绥德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今年36岁的李某和35岁的宋某都是绥德人,也是邻居们眼中的一对恩爱夫妻。2008年2月21日,两人以宋某的名义在绥德县名州镇育才家园购买了两间平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户名为宋某。然而两年之后双方感情却出现了问题,2010年11月10日,宋某在李某未知晓的情况下以6.4万元的价格将育才家园的两间平房卖给了第三人马利(化名),马利向宋某支付了房款,并另行支付了物业费、取暖费等5000元。付款后马利将房屋装修并入住,还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李某却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宋某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绥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和马利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的意思,马利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马利是房屋善意受让第三人,其与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宋某和马利之间合同无效、追回房屋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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