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必须要打破土地财政格局,房地产调控要从调控土地价格开始。
如果不改变土地财政的格局,地方政府继续高价卖地,让地方政府自行调控房价必然会沦为“空调”。
但要改变土地财政格局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分税制”后,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上出现了不匹配,加上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比较“模糊”,用于保障房项目、安居工程项目等资金严重不足,土地出让金在某种程度上充当着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私房钱”,如果这种格局不进行及时调整,则很难从根本上去解决土地财政的格局。
因此,要从根子上解决这种矛盾就得进行深层次的财税体制改革,改变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同时地方政府要精兵简政,减少三公消费,让财政收支透明化。
笔者曾建议将土地出让的程序和出让金账户从地方政府剥离出来,建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公开交易平台,将土地转让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然后将收来的土地出让金放入中央财政专设的省级土地出让金账户,由中央财政暂作保管,然后根据地方政府申请的保障房项目、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土地出让金使用的项目再专款专用。
这样既可以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起到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督作用,也可以避免地方政府沦为“经济人”,斩断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链条,避免我国国土资源被地方政府过度变卖和开发。
第四,房地产调控要采取更加有效的供给管理,而非简单地限购、限贷,需求管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反而会呈现越调越涨的局面。
而供给管理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着手:
一要切切实实地加大保障房的有效供给,同时要规范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提高保障房的使用效率,避免错配;
二要动用税收调控杠杆,应全面征收房产税、空置税和提高遗产税,增加多套房拥有者的持有成本,用税收杠杆迫使其释放存量房和空置房,平抑畸形的市场供需格局,以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三要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对房屋租赁用严格的法律条文来界定成“使用租赁”和“收益租赁”,对“使用租赁”的胡乱涨价行为要加以限制,用法律法规来保障普通民众租赁住房的需求和利益,避免买不起房的人迅速变成刚性需求和沦为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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