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验收合格,开发商却通知接房,万州的张小姐拒绝。最后,等到房子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又延迟了半年才通知接房,最后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张小姐起诉到法院,索要4.8万余的违约金。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2009年10月21日,万州的张小姐看上了位于万州城区的一套商品房,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37平方米,单价3287元/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45万余元。同时,开发商承诺在2010年7月1日前交房,逾期交付超过30日,张小姐如果继续接房,开发商承诺按日向她支付已付房款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此外,双方还签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交房条件由“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变更为“经监理、消防、设计、规划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随后,张小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2010年6月20日,开发商通知张小姐接房,但因其未能提交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手续,张小姐拒绝接房。同年12月31日,经有关部门验收,该商品房质量合格。去年6月23日,开发商取得了万州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去年6月24日,开发商再次通知张小姐接房,张小姐要求开发商先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结果产生争议。于是,张小姐至今没有接房。
8月1日,张小姐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延期交房359天的违约金4.8万余元。庭审时,开发商辩称,“2010年6月20日已通知张小姐接房,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万州区法院认为,开发商虽于2010年6月20日通知张小姐接房,直至同年7月1日交房期限到期之日止,其承建的楼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不具备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条件,张小姐拒绝接房并无不当,导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2010年12月31日,该套商品房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但开发商直到2011年6月24日才再次通知张小姐接房,通知之日视为违约截止日。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以购房款45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0年7月2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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