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西善桥工商所12315投诉中心接到市民蒋女士的求助,称她在铁心桥某楼盘预定了一套房屋现在不想买了,可是开发商明确表态:退房可以,但是她预交的2万元定金不退。随后,蒋女士又接到了开发商的短信,称10日内不付款,就要没收2万元定金。蒋女士心急如焚,只好向西善桥工商所12315投诉中心求助。
西善桥工商所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发现,蒋女士当初交给开发商的是“定金”而非“订金”。在商品房交易中,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是买家不履行合同,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好在最终经过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蒋女士2万元定金。
工商部门提醒购房人:购房交定金存在很多不利于消费者的因素,例如有的开发商规定,在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商品房不能出售的,出售方只需退还所收定金给认购方;而认购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将认购方所付的款项没收外,还有权将该商品房出售,无需事先知会对方。所以很多开发商并未完全尽到告知义务,而很多购房人在交了定金后才发现房屋的缺陷或因种种原因不能购房,致使发生定金方面的纠纷。购房人应当在购房之前做充分的考察,预估到购房风险的存在,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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