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未来还要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的问题。目前,大量的土地搞开发,有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加入“公平补偿”内容,即土地被征收时,按照市场价格或同类土地的价格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中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正式公布实施,随后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作了3次修订,内容有所完善,但事关土地征收等实质问题至今也未解决。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公共利益的范围怎么确定,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耕地,在此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
现行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征地补偿款太低并落实不到位被看成征地的矛盾产生的主因。
而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明确:“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另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认为,土地管理法需要修改的地方,不只是补偿的问题,未来还要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的问题。目前,大量的土地搞开发,有的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未来土地流转应该是两个途径,其中20%—30%的搞征收,如地铁、高速公路建设等;70%—80%应该是市场交易,比如用于商业住宅开发、重大项目建设等。”姜明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