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近期围绕城镇化的密集表态,预示着城镇化将成为未来十年拉动内需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将不可避免,城镇化提速也将催生土地制度的调整。
不让农民“被动”城镇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较低,按此标准即便足额发放补偿费用,也难以满足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需要。
目前,在一些地区的土地征收中,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
有学者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未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价格的至少10倍”,这则未被证实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土地改革的期待。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单列为六大任务之一,中央对城镇化的定调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一项针对“城镇化改革”的网络调查显示,“土地制度调整”位列第二。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现在农民不愿意进城,即使愿意进城也沦为边缘群体,而城镇化农民必须带着财产进城,修改土地管理法大幅提高征地农民的赔偿,农民从土地获利,到城市生活有资本了,他可以买房,也可以提高消费能力。
征地应界定“公益性”
为期两天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2日在京闭幕,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会议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认为,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征地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
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应该让农民成为交易主体,明确土地产权,从而保障农民的财产权。“权利要明确,交易要平等,这两个前提条件满足了,哪怕交易价格低也能接受。”
党国英表示,“在征地过程中,作为交易主体的农民如果能保证平等的议价能力,那么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收益自然上去,这个过程前提便是确权。”
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为86%。其中广西、天津、海南、安徽等省的确权颁证覆盖率已经超过95%,而在12月13日一个确权调度会议上,国土部表示年底有望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除了土地确权之外,有些学者认为下一步应该是压缩征地范围。
“农村征地必须界定为公益用途才能征用,可以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的列举方式。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泛化‘公共利益’,给多征滥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郑风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在上述条例中公共利益界定为国防、外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等方面的需要。
党国英则认为,“商业性用地不由政府征收,而由市场直接与集体与农民谈,进行讨价还价。政府所需要的公益性用地则应该参照市场流通的商业用地价格来征收”。党国英建议使用列举法来界定公益性或者非公益性的区别,并明确由一定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本级政府辖区的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
失地“农民”应有保障
与十八大报告承诺的提高土地收益相比,“如何处理这笔收益”这个问题同样来的重要。
如果把城市化土地置换过程中的一半收益让度给农民,那么农民就可以获得万亿以上的收入。城市化过程中最大的原始积累,农民变市民所需要的成本就在其中。
失去土地之后,虽然获得一笔的不菲的补偿金,但是没有土地将无法继续生产,这笔补偿金用完之后,作为农民的他们如何自处,这个问题亟需解决。
“实际上,中国耕地并不仅仅是粮食生产的地方,也是还是农民的工作来源、社保来源。”郑风田说,补偿标准太低,一次性给钱就打发,失地农民生活没有保障,“今后的征地,首先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的社保体系,还有就业住房等生活保障都应得到落实。”
在他看来,农民失地就不能叫做农民而应是市民,征走他们地的政府应该帮助他们变成一个能够正常生活的市民。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教授叶剑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光是多补一些钱,是伪城镇化,只是简单地解决一部分商业性项目用地的矛盾。”
作为承担着国土资源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课题的专家之一,叶剑平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应该“平衡各方利益,包括商业性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公益性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历史上的被征地农民,甚至让那些哪怕是依旧种田的农民也能享受各种福利。”这也被视为未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调整方向。
有报道称,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或将是财产性补偿和安置补偿分离。所谓财产性补偿,即现金补偿;安置补偿则通过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性安置、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安置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