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制度将获立法保障 有效避免朝令夕改

住房保障制度将获立法“保障”

针对九三学社的建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将在保障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制度建设、创新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规范要求系统化、法制化,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座谈及开展基本住房保障法规预案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4次主任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启动《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法规预案研究。

作为参与本次《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专家组的成员,高喜善认为,对于住房保障方面尚未立法的北京市而言,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框架下,积极探索符合北京实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住房保障条例,完善我国住房保障立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高喜善所在的市房地产法学会起草的《〈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草案》)目前已经出炉,从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权益体系的界定、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责、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运行机制设计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时机选择等五方面展开分析研究。

《(专家建议稿)草案》提出了基本住房保障的各环节制度设计,包括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职能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具体条款。

“解决目前涉及到保障房建设、审批、管理等各个环节分类条例间的矛盾是《条例》启动立法的另一主要原因。”据北京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条例》已经完成前期立法调研,今年将进行立法立项论证,择机启动立法程序。一旦最终实现立法,届时北京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将有统一的地方法规可依,北京也将成为继深圳、厦门之后全国第三个对保障房立法的城市。

纵深解读

有效政策固化避免“朝令夕改”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住房保障立法,北京将把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并对有关政策和制度补充和完善,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最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包括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职能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具体条款,将北京住房保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顺利,在资金方面,《(专家建议稿)草案》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八大资金来源,即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依法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房专用补助资金,保障房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持有的保障房出租或出售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等。

对违规成本过低导致骗租骗购屡禁不止的问题,已形成的《(专家建议稿)草案》建议,对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材料,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定的罚款,特别是那些不符合申请条件,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保障房或货币补贴的,处罚金额可能非常高。

高喜善则指出,通过住房保障立法,明确政府的保障职能,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如此前佛山“限购”政策松动又收紧,引发社会对政策制定是否存在“朝令夕改”的讨论,而住房保障如果实现立法,将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即使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住房保障立法为地方政府依法执政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手段,避免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盲目摸索,相关做法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或缺乏支撑。同时,住房保障将公民的居住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充分顺应民意,体现社会公平公正,这将大大提升政府的公众形象。

权威声音

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惩罚机制不可或缺

在高喜善看来,已经确定列入立法规划的条例,未来应当明确几方面内容,即地方政府的责任、居住权的高度保障以及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

“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一向缺乏动力,迫于国家的严密监察和保障任务问责制,目前各地政府均尽力参与保障房建设,但不将政府保障公民住房的责任法制化,就难以保证换届的政府会一如既往地积极开展保障房建设。”作为专家组成员,高喜善认为,住房保障地方立法建立后,北京市未来的住房保障工作将必须对人大负责,接受监督。

另一方面,高喜善指出,我国对于公民的住房问题历来比较重视,然而在对居住权的立法确认上却仍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规定缺乏对居住权以及对住房弱势群体进行住房保障的明确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没有将居住权当做一项国家对住房弱势群体负担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看待,不利于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将居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同时北京市住房保障条例中,应该将住房保障这个民生问题上升到保障个人居住权的高度上。

“当然,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各项内容更是条例不可或缺的。”高喜善强调,需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确定住房保障内涵、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和惩罚机制等内容,同时理清保障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的划分,并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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