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年内施行,1998年9月13日公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今天至2月6日,合肥市法制办就《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想参与,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或合肥市规划局网站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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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子隔成多个小间出租,房东可能面临最高1万元的处罚。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出炉,之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租房税”并未涉及。《意见稿》规定,房东租房需要向街道一级政府报备,未报备的可能面临最高1000元处罚。
【“包租婆”请关注】
出租违法建筑最高可罚3万 《意见稿》规定五种情形不得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责任条款中,房东如果违反了这五条,可能面临处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出租“鸽子笼”最高罚万元 “鸽子笼”不得出租,被单独作为一条列出。其中规定,房东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3平方米。 《意见稿》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包租婆”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处罚也是相当严厉。 《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此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租房未报备处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房东要将承租人及承租房屋的同住人信息,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如果违反这一条,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转租时,房东也必须去办理备案,不备案的也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委托给租房中介机构代为租赁,则由中介代办备案手续。 据了解,我省刚刚出台的“暂改居”新规中,也有要求房东向公安机关申报承租人信息的规定。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房东既要向公安机关申报,也要向政府申报,并且未向政府申报承租人信息处罚更高。 据了解,房东向政府报备的时间为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同时,在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东也需要备案,限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 【“合漂族”请关注】
用假身份证租房警察可不让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物;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假的身份证明,将由公安机关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越详细越好 租房子一定要签好合同,《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还需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房屋被征收时的处理办法,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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