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引发民告官 合肥国土局行政首长今出庭应诉

28日上午,一场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将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被告方为合肥市政府。而且,该起案件也是去年11 月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范围扩容到全市后,合肥市政府“接招”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据了解,受合肥市政府委托,合肥市国土局行政首长将出庭应诉。

>>>案件

土地纠纷引发“民告官”

据了解,此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方是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为合肥市政府。

“该案件将由合肥市国土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合肥市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这一案件是今年以来,合肥市政府作为被告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而根据合肥市政府的委托,由市国土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制度

试行五年后推至全市

早在2007 年,合肥市政府便发布了《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并在肥东县政府、市房产局等6 个单位先行试点。

在此之前,市民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很少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都是由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或律师代为出庭。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后,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当事人能见到“一把手”,有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试行约5 年后,去年11 月22 日,合肥市在全市推广实施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市政府被纳入应诉范围

也就是在全市推广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时,“合肥市政府本级”首次被纳入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范围。

同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首长的界定等内容也有所修改。“原《办法》中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但在试点实践中,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是由单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的。”合肥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介绍,修改后的《办法》,将行政首长的范围界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行政副职,这样,便可以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的比例。

>>>效果

应诉人多为单位“副手”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截止到2011 年底,6 个试点单位共收到414 件行政诉讼案件(包括县区政府所属部门案件)。其中,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为45 件,实际出庭应诉的为55 件。”合肥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出庭的案件之所以比应当出庭的案件多,是因为有的单位比较重视,“合肥市房产局在这方面做得就不错,他们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为12 件,实际出庭的达到21 件。”

据介绍,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等也是出庭应诉的“热点”单位。因为通常会涉及工伤认定,和老百姓的关系比较密切。不过,这些行政首长应当到庭应诉的案例中,大多为单位“一把手”委托的副职。

律师

“一把手”到庭不能流于形式

合肥市法制办人士表示,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增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改善行政执法行为。

而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明生则表示,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单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加强独立审理权,确认其是否合法,然后执行。不过要完善行政服务与管理,仅仅做到合法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行政首长能够出庭应诉,庭审可以带动他们思考,促进对本机关工作的合理性审查。而行政首长应诉不能流于形式,一旦行政行为不合法,要勇于承认,并为后期依法行政进行制度设计和优化,更好地服务于民。

短评

行政首长要敢于站上被告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首先要实现思想观念上的转变。长期以来,许多官员深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只能接受“官管民,官审民”,不能接受“官受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一个权利觉醒的年代,行政首长尤其是“一把手”应放下身段,不要怕当被告、怕失面子,要敢于与原告平等“对话”,要将“应诉”的过程当成倾听民声、顺畅民意、改进工作的过程。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还必须发挥制度的倒逼作用,须有一套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作保证,单靠思想观念的主动转变还不太现实。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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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到庭应诉 房产局长开先河

本报讯2010 年3 月4 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亮不服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张炜局长出庭应诉。这是合肥试点行政首长应诉制以来,首例行政单位“一把手”到庭应诉。

据了解,原告方于亮起诉合肥市房产局,原因是他认为房产局把他和母亲王女士共有的一处房屋产权,移交给了其母亲单位的同事沈女士,而且并没有征得他的同意。而房产局则认为,王女士事先已和所在单位签订《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已与所在单位完成“ 换房”,但没有向单位退还自己的那套房子。

庭审现场,合肥市房产局局长张炜进行了发言,表示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始终相信法庭会作出最公正的判决。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新闻链接

未按规定出庭 将被通报批评

“‘一把手’到庭审现场拍板,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合肥市民王先生认为,如果想纠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跟“一把手”直接反映,肯定比律师、工作人员层层传达更有效。那么,市民能否主动申请相关部门的一把手到庭应诉呢?

合肥市法制办人士表示,行政首长须应诉的案件,有详细的规定: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5件(含5 件,同一案件的一、二审为1 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 件;10 件(含10 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 件。而对于行政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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