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湘潭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唐某与董某两位业主告上法院。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就该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调解,两位业主支付星海物业公司物业费3180元。
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托管协议》,负责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唐某及董某系该小区的业主。自2009年以来,唐某以家中现金被盗、董某以摩托车在小区内被人偷走,物业公司未予赔偿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均无果,随后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业主应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对于业主财产被盗,依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财产被盗的损失,不能作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业主可另行主张权利。
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服务存在的问题,表示同意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两位业主也表示要求物业公司完全赔偿的要求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不会再主张财产损失的赔偿权利,并当即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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