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5·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
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
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
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
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
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
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
“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
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
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
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
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
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
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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