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不会带来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整合,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中“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还是将带来中央各部门有关工作职能和权限的重新划分。
记者了解到,中央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已经开始依据《方案》编制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的“三定方案”。在本次大部制改革中得以保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有关职权,或将围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重新整合与调整。
此前,住建部已经完成了40主要城市之间房屋产权、交易信息的联网,并着手逐步将联网覆盖至所有地级城市。不过,由于该项工作实现的技术路径尚未得以最终确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否围绕住建部为主,展开相关职能的整合,还未最终确定。
“小统一”占上风
所谓“小统一”即主要针对房屋财产和地上物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统一登记。
“具体工作还没有开展,只是有一些意向性的研究,国务院已经提出了这个工作任务,我们的职权又和这个工作任务相关,所以就先做研究工作。”3月13日中午,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谈及“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时表示。
3月10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秘书长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向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进行说明。其间秘书长表示,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记者了解到,针对这项国务院提出的职能转变工作任务,尚未有确定性的精神下达。住建部系统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由于《物权法》当中仅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对不动产本身的范围却没有进行具体划分,这就行成了两种思路,即“小统一”和“大统一”。
所谓“小统一”即主要针对房屋财产和地上物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统一登记。所谓“大统一”,即是针对房屋、地上物、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等进行统一登记。
前述专家告诉记者,当前是采用“大统一”还是“小统一”的思路,目前尚未有确定性的结论。“综合目前的情况分析,‘小统一’方向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毕竟在《方案》中,强调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这个内容,而目前能够交易的不动产主要就是房屋。”他说。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建平告诉记者,"从目前比较具有现实紧迫性的议题来看,无论是个人财产的保护,还是官员财产公示工作的需要,房屋产权的统一登记、土地使用权的统一登记都是较为现实的需求,因此,‘小统一’的可能性更大。”
“房产信息联网”基础
以个人住房产权和交易系统为基础,通过权限,住建部可以查询到目前已联网40城市的所有住房权属情况、房屋产权交易、变更的实时情况。
在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前,住建部已经着手开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截至2012年6月,40主要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住建部目前的主要工作,是将这一系统的覆盖面逐步推广到所有地级城市。
“房产信息联网系统肯定会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表示.但他强调,这是他个人根据专业管理和工作经验形成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官方态度。
记者了解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总共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个人住房产权和交易信息系统;二是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三是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通过个人住房产权和交易系统,通过权限,住建部可以查询到目前已联网的40城市的所有住房权属情况、房屋产权交易、变更的实时情况。
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查询本地方行政权限内的个人房屋产权情况、变更和交易情况,但不能进行逆向查询或查询其他地方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有关信息。在经过授权后,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部门可以对特定人、对象、范围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
“从技术上来说,就是授权问题,以房地产信息联网系统为基础,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在技术上是没有障碍的,多部门共享这一信息系统,通过多部门授权就可以实现。”参与该联网系统工作的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中编办已经依据《方案》的原则,围绕“建议统一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对现有各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这种新的划分方式,将在各部委的“三定方案”中体现。所谓“三定方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是中国中央政府职能划分的基本依据所在。
远期“法定依据”
“从长期看,还需要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
目前,涉及到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职权,主要集中于住建部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房地产信息系统联网的主要工作;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政策法规司、地籍司则主要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备案工作。
“但是目前有一个问题,城市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这一项上,是房地分离的,绝大多数新建商品住宅,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人民大学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而城市范围内,实际上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统一登记系统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在2012年底基本完成确权,颁证工作尚未开始,但在此方面亦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系统合一,完成“小统一”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系统。
“从长期看,还需要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冯长春向记者表示,“由于《物权法》当中仅有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性的表述,由谁负责,如何执行,都没有规定,所以出台行政法规是有必要的。”他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起草相关行政法规的问题,目前尚未进入相关部委的议事日程。“这项工作还要看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规划,现在这个立法规划里还没有,因为总体执行的精神还没有下来,现在还要先看职能的整合。”前述住建部的官员向记者表示。
在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均表示,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时,首先应明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由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负责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其次,明确不动产登记范围,哪些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哪些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其法定名称和权证名称如何确定,都需要明确。此外,不必要设置过多的登记审查环节,只要登记资料齐备,并经过必要审查即可进行登记,提高不动产的登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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