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出台“九条”举措,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预售许可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是认真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即时登记备案制度。
三是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报纸、电视台、电信、移动和其他广告经营企业不得为其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四是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严格落实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五是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严禁炒卖房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操纵市场价格。
六是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
七是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八是完善房地产信用管理,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九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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