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看上去离自己很远的事情,结果就发生在自己身边,真是防不胜防。”大良一楼盘10多名业主遭遇售楼小姐伪造公章,收了几百万元购车位钱款走佬,最近媒体曝出的这则消息让不少顺德购房者十分忧心。
在顺德,购房者在买房、买车位的过程中,遭遇售楼小姐卷款的几率有多大?发生这种事情后开发商是否要负全责?购房者有什么招数来防止被骗呢?本期金版楼市将对这些个话题为购房者支招解疑。
事件:
售楼小姐卷款走佬
10多位业主被骗
最近,大良金域湾楼盘又曝出售楼小姐收了百万元车位款,然后销声匿迹,10多位业主被骗。
据了解,金域湾在2008年小区楼房售罄后,售楼部也随之撤走,只留下了售楼小姐李某和一名会计负责日常事务。去年10月份,该楼盘放出部分特价车位,大概9万多元一个,有10多名业主交了购车位的钱款给李某,到今年3月份有部分业主还没拿到合同、收据和房产证,而有的业主即使拿到了收据和房产证,结果拿去检验也发现房产证是假的。业主方面称,李某在该项目负责销售多年,自2004年楼盘开售以来,一直以这种模式销售车位和住房,他们没怀疑过,结果李某竟然卷款走人了。该楼盘的开发商表示,公司确实在销售部分车位,但是却未收到售车位款项,李某办理车位交易的公章为她个人伪造,目前公司已经报案。
此外,警方也接到了报案,经侦部门以涉嫌职务侵占财产对李某立案侦查。有报道称,从权威渠道获悉,李某跑路卷走的款项高达800万元左右,其中除了车位钱款,还可能含有一些铺租等费用。
业主:担忧此类事件还会上演
大良金域湾百万元购车位款被售楼小姐伪造公章卷走的消息,成了最近顺德不少业主群的热点讨论话题。对于售楼小姐卷款走佬的事件,不少业主表示惊讶,认为楼款一般是直接打入专项账户,怎么可能被人转走呢。
“金域湾开售已五六年了,竟然有这样的漏洞,真的难以想象。”网友“玛雅酋长”感叹地说,这种事件的发生,应该是公司管理的失职,同时他认为,这些小楼盘,因为后期交易金额小,公司管理也没到位,发生类似事件的几率很大。
调查:
绝大部分楼盘销售人员不负责收款
在顺德,楼盘售楼时款项是如何管理的?业内人士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公司销售人员一般是不收钱的,项目的出纳才负责收款、开收据,销售和收款都是由专人跟进,所以出现销售人员卷款走佬的几率几乎为零。至于出纳方面,公司也是有一套严格的制度管理,保证房款的安全到位。首先楼盘收款有公司的专用账户,并会在公司销售中心进行公示;其次,售房款一般不收现金,超过3万元款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
某楼盘销售人员小文介绍,现在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签约后要在政府房产交易网上网签,一旦购房者签约,销售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都会知道情况,在他们公司成交后具体的成交及收款情况还会以短信的形式发给高层,方便随时掌握销售情况。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楼盘在销售尾期,一般会将尾货及车位的销售授权给物业公司。而一些楼龄较长的街边小区楼盘,初时很多车位没人买,开发商就将车位给留下了,现在形势好,让一两个人继续跟进。
业内人士认为,规模较大的楼盘物管相对正规,出现这种管理漏洞可能性不大,反而是一些小楼盘,只留守一两个人,既负责销售又负责出纳,可能会被人钻“空子”。
律师观点
销售人员涉嫌职务侵占财产
开发商应对业主负全责
律师蒋小平告诉记者,如果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收款专用账户,而且签订合同的人是开发商授权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那么从民事上来讲,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属于公司自己管理不严导致。
根据相关条例,只要法院一旦认定是该销售人员涉嫌职务侵占财产,那么即使是该工作人员自己伪造公章,导致开发商也是受害者,业主的损失仍将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负责向工作人员追讨。如果法院认定是销售人员涉嫌欺诈,那么业主的损失将由自己负责,由业主自己负责追讨。
在蒋小平看来,因为开发商没有指定公司专用账户,业主遭遇这种情况有点防不胜防,不过从目前绝大部分楼盘目前对售楼款的管理程序来看,购房者遭遇类似情形的几率不高。同时,他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付款时最好通过公司专用账户转账,避免被骗。
政府警示:三项注意保障购房安全
针对金域湾发生业主受骗事件,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地产管理科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保障购房人的安全,顺德区现在实行了网签、合同备案和预售款账户监管等多项措施。“金域湾发生的业主受骗事件中,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将购房款存入公司账户,部分人没有向公司索要所签订的合同、没有要求公司办理合同备案。”该负责人提醒,要保证购房安全,应当要留意三项注意:
第一项注意是,预售的商品房,房款应当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以预售证上记录为准);现售的商品房,房款应当存入公司的专用账户。
第二项注意是,应当网签和签订纸质合同。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顺德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实施网签,网签可以避免一房多售,不过购房者应该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同时,必须签订纸质合同,购房人要保留一份,作为日后处理纠纷的凭证。
第三项注意是,应当办理合同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签了合同并且办理了合同备案,政府认可的是经备案的那份合同,将来有权办理产权证的,也是经备案的合同的购房人。
“不要轻易听信售楼人员提出的种种理由,而将款项另存其他账户、迟延不办理合同备案。”该负责人说,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当注意完善上述三项措施,就能确保所购的房屋在发展商办理确权手续后能够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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