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合肥市中院公布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例中,既有女子未婚先孕而被公司解雇,也有员工离职后才被诊断患有严重职业病……他们的权益如何能得到保护?
女子未婚先孕遭解雇
案例:王某于2008年8月受聘到合肥某测绘公司工作。2011年1月,王某告知单位其已怀孕,因有流产症状请假保胎,并于2011年2月12日至2月16日期间住院治疗。因王某当时未婚,该公司决定以王某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将其辞退,当日将辞退通知送达王某。同日,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2月28日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肥某测绘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将未婚先孕列为解除合同的事由,王某虽系未婚先孕,但其已达法定婚龄,生育前已领取结婚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其怀孕及生育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公司以未婚先孕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辞退王某,依据不足。
离职后发现患职业病
案例:2008年4月,陈某在庐江某矿业公司作业时受伤,并被认定工伤九级,经法院判决收到工伤补偿后离职。但是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矽肺二期”,并再次被认定为工伤四级。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最后判决庐江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并自2012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陈某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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