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庐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2011年11月以来,家住合肥的王某某多次从上海树洲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瘦身类产品,并在明知上述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的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其在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经营的一家保健品店,对外进行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2012年6月,上海树洲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上海市警方立案侦查,后被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同年8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经现场搜查,在王某某经营的店面内查获高纯度相关产品以及销售记录笔记本一本。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查获的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10000元;对非法所得4303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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