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五条”规定二手房过户需要交纳20%的所得税,卖房人杨某竟然以此作为不协助买房人过户的理由。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卖房已经8年一直未予协助过户,现以国家新增20%个税拒绝过户纯属狡辩,不予支持。 此案中买房人王先生称,2005年自己与杨先生在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撮合下订立了房屋交易合同,约定杨先生将房屋卖予自己。自己并于当年以现金方式付清了房款,但因房产证还未办理,杨先生承诺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可是时至今日,杨先生仍未履行办理过户义务,于是要求被告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杨先生辩称,自己签订合同时还未获得房产证,获得房产证后又因“新国五条”规定房屋买卖需要交纳20%的所得税,双方未能达成谁承担该税的约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情势已经于房屋交易时发生重大变化,对自己明显不利,因此不同意协助过户。
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新国五条”实行日之前已经将案件相关材料送达杨先生,杨先生在知悉案件情况后完全有足够时间在新政实施之前依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杨先生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杨先生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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