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越来越突出。截至2013年4月底,全市已有近33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但目前住房公积金都是以单位缴存的,单位职工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群体由于没有单位依托,无法享受公积金政策保障。
为了让住房公积金政策真正做到全覆盖,让个人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权益。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今年,我市把出台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推进。经过前期多方调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通过,我市正式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将个人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我市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与单位职工相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缴存者在发生购房、支付购房贷款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行为时,可按我市现行提取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法定比例内,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给予计息外,我市还出台了鼓励政策:对按规定标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按照月缴存额在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月缴存额在60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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