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有铜陵市民在政府网市民论坛中反映:“铜陵新苑四期小区8栋××号经济适用房在出租,请关注”。5月23日,铜陵市住房城建委对此公开回复:“我委向新苑四期8 栋××号户主进行调查了解,对其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告诫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我委将对该户房屋的使用情况继续予以关注……”
正是这个公开回复,引起了许多市民的不满。市民赵先生等人表示,市政府早有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否则将收回处理。“为什么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并已查实,还不进行收回处理呢?这不是明显的敷衍失职行为吗?”
“这个问题确实是我们上周签批回复的。”昨天下午,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罗芙蓉副主任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若违规出租将可被收回,但这个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落到实处。“现在的经济适用房从产权角度讲完全是个人私房,只不过产权证上特别注明了‘经济适用房’字样,只有在上市交易时才会受到政策条件等限制,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我们对违规行为根本没有管理手段。”
罗芙蓉介绍,正是存在这样的矛盾,从2011年开始,该市已取消经济适用房直接供应。“对以前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只能做好相应的政策解释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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