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家住在瑶海区的一个小区,房子大装修也豪华,可她却一直不能安心居住,因为她一直还贷款的房子产权却登记在他人名下。为了讨回产权,她状告售房A公司和产权登记人李某。今天上午,记者从瑶海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李某和A公司协助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陈女士名下,过户费用由A公司承担。
原来,陈女士所住的房屋属于A公司所有,但却登记在该公司职工李某名下。2007年2月13日,该公司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陈女士,并将房屋交付陈女士居住至今。虽然陈女士的购房款早已付清,但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陈女士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公司立即配合将该房屋办理过户。
法庭上,李某辩称自己以前是该公司的职工,公司当时将房屋登记在他名下,目的是方便办理按揭贷款。为了明确产权,自己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产权确认书》,所以自己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公司2007年2月将房屋出售给陈女士,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他们签订出售协议,约定费用由公司承担。这套房屋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但公司和陈女士至今不办理过户,也给自己造成很大影响。李某表示,同意房屋过户给陈女士,但需要公司的配合。
由于A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为查明事实,法院前往A公司询问,该公司对过户无异议,但不同意承担过户费用。
2007年2月13日,该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陈女士,转户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陈女士支付了首付款,该公司也出具了收据。房屋交付后,其在房屋内居住至今。如今陈女士的购房款早已付清,房屋却一直未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陈女士自愿达成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女士,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且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女士在签订协议当日即已付清首付款,有收据为证,办理过户的条件已经成熟,A公司应当将房屋过户给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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