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和《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都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热点:
明确了有关部门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则应当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同时,新闻媒体也应当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于媒体曝光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热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擅自变更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等。如果民营经济组织伪造事实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套取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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