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财政局获悉,《合肥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进行“约束”,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公务接待酒水,应当选用本省产品。
接待对象需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每天不超过90元/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元/人,接待酒水应当选用本省产品。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经费不得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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