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在售楼处和宣传广告中打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的招牌。此举引发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的不满,认为开发商擅自使用其商标,造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50万元。昨日,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开发商“傍名校”宣传
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诉称,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楼处和散发的大量宣传广告中,宣称北大附中将入驻该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并使用北大附中已经注册的“北大附中”文字和图形商标进行反复宣传。
“我们并未进行上述授权。”原告称,被告及其管理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北大附中对“北大附中”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法院追加第三人应诉
二被告共同辩称,他们是从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教投公司”)获得授权,合作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二被告有权使用以“北大附中”或与“北大附中”类似字样或标识为特征的宣传标识。
经二被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北教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公司称,公司与北大附中在2001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其有使用北大附中相关名称的权利。
7所分校6所不认可
庭审中,北教投公司出具了合作协议书,并称公司与北大附中在深圳南山区、成都、重庆等地先后合作设立了7所分校,“每所学校都向北大附中交纳回报款,合作办学给原告带来了巨额收益”。北教投公司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只有深圳南山分校是我们自己设立并认可的学校。”北大附中表示,收到回报款并不代表是事后对该行为的追认。二被告以“教育配套”的名义进行宣传,使公众误以为校方与二被告存在教育合作,导致大量学生和家长打来投诉电话,造成恶劣影响。
庭审最后,尽管北大附中不同意调解,但北教投公司表示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希望北大附中予以考虑。北教投公司透露,北大附中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投资额占公司总额的40%。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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