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房屋征收办获悉,《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6月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分别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未登记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按照《规定》,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规定》还提高了奖励标准,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
搬迁费和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标准也得到提高。搬迁费标准调整为12元/平方米,并规定有重型机械设备的可按照评估价计算。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具体为:一类地区15.00元/㎡.月;二类地区12.00元/㎡.月;其它地区9.00元/㎡.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规定》不仅改变了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且体现对真正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元/月)确定,由以前按面积的计算补偿变为按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此外,如果被征收房屋系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那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若无力购买可实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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