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我才停缴物管费。”“我们按约履行了义务,业主就该支付相应费用……”为了4181元物管费,物管和业主对簿公堂,互说委屈。昨日,审理本案的万州区法院透露,法院已判令业主支付拖欠的物管费。
业主3年欠4181元物管费
去年底,一物业公司将业主王先生告上万州区法院。物业公司称,他们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王先生入住后,却有一段时间没支付相应的物管费。现在,他们要求王先生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418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原来,2008年4月,王先生入住该物业公司所服务的万州一小区。刚开始,他还是按时缴纳了物业服务费。但是,从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王先生欠下了物管公司物管费4181元。物业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效后,还给王先生邮寄了律师函。
物业公司称,尽管他们努力催收,但王先生至今没交这笔钱,只好起诉至法院。
辩称是因物业服务不好
“我并不是想拖欠物业管理费。”法庭上,王先生称,他在入住小区当天就一下子缴纳了一年的物管费。说到停缴的物管费,王先生说:“那是因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
王先生还当庭列出物管在服务上的瑕疵,如小区住房楼下是商铺,安装的烟道并未起到作用,楼上楼道甚至住房内常年受烟尘袭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小区环境卫生差,花园内、楼道内乱堆垃圾,无人打扫;小区保安不尽责,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压低、水压弱,日常生活受影响;小区内停车不便。
“如今,物业服务有所改善,我也从去年6月起开始继续缴纳物管费。”王先生表示,他对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并无异议,他也并非拒交物管费,而是希望物业服务水平能与交的物管费相一致。
法院:接受了服务就应缴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物业业主及使用人,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理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为此,对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所欠物管费4181元,法院予以支持。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所欠物业公司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5月止的物业服务费,合计4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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