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侵权案例中,房产纠纷所占的比例日渐增多。仅3月15日当天,芜湖就有包括东方红郡在内的多家业主拉起横幅上街游行。他们有的是因为楼盘价格下跌太快造成了心理不平衡,有的是因为购买楼盘延期交房或者交付标准不达标,更有甚者是因为对原始合同的相关规定不满意。
而在众维权事件中,业主普遍对法的意识薄弱,对于如何维权可以说更是一片空白,只是停留在上街游行的最基础阶段。为此,芜湖新浪乐居收集所有业主在购房验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联系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邱仲良律师和谢长根律师为大家支招维权路上的各种注意事项。
房价下跌系市场所致 争取自身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房价永远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事情,辛苦工作多年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就是为了能买到更大,住的更舒心的房子。所以当自己买的房子价格下跌时,购房者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心理,甚至有的购房者会希望寻求赔偿甚至更加不理智的行为。而对于房价下跌,邱仲良先生有着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房屋降价说明中央实行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是有效果的,房价降下来总体来说对老百姓是一件好事。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之前买房的业主手头的房子一下子缩水了很多,老百姓买房不容易心理上会有一个落差,觉得不能接受,这是非常能够理解的。大家要认识到,中央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不是针对这些老百姓,而是针对那些投资、投机房地产者。”
邱律师同时指出:“当然购房者还需要清楚一点,买房本身就是有市场风险的。房价的上涨或者下跌就是购买房屋的业主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如果购房者希望房价下跌开发商就要赔钱,那么房价上涨购房者是不是也要补交钱呢?这显然是说不通的。简单来说,应对房价下跌购房者和开发商就应该按合同办事。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屋买卖交易一旦达成,签订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条款,否则就会引起市场经济的混乱。”
邱律师还专门谈到了2011年在芜湖出现的一个案例“前年芜湖就有一个楼盘的数位业主非常不理智,因为房子降价去找开发商讨说法。在未能取得满意答复后,实施了打砸等过激行为。业主的哄砸行为侵犯到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接受相关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来解决房价下跌的问题也并非没有可能的,邱律师为大家支招说:“在《合同法》中也有一项规定叫做‘情势变更’,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出现了某些实际情况,使得一些合同条款可能会有失公平公正或者造成明显的不公平,比如某些购房者遇到的降价情况,业主应该和开发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这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业主还可以走诉讼程序,走司法渠道。凡是不通过以上两种渠道和手段,而是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肯定是不对的。”
维权路漫漫 最先需要理清纠纷双方的关系
芜湖东方红郡业主从一月下旬去拿房发现问题时开始第一次维权,到3月15日已经有八次了。业主们如此赴汤蹈火的维权路却并没有换来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和说法。
为此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谢长根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现在购买房屋产生的纠纷的确很多。但无论什么原因有一点毫无疑问,开发商是强者,买房人是弱者。那么在解决任何问题的时候我们都主张按合同办事。首先在维权之前就要理清纠纷双方的关系。房子交付前产生纠纷关系的大多是业主和开发商,主要矛盾有两类。一是开发商没有根据约定履行承诺,比如原本规划中配套的公共设施并没有建;还有一类是虽然开发商满足了约定但是业主发现有瑕疵,比如房子交了但是漏水,墙体开裂。面对此类问题,业主维权主要通过三个渠道:1,面对面与开发商进行交流,沟通;2,如果协商不了,那么可以去政府的信访部门进行反映;3,最后就只能通过合约,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而除了和开发商会产生纠纷,谢律师还谈到了近些年日渐增加的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案例。“很多小区的公共通道面积都是算在购房者公摊面积里的,但是大部分小区的物业会把这一部分区域开辟成车位收取停车费;包括很多小区外的墙体广告以及屋顶广告费,大多都被物业收取,其实这应该归业主集体所有。而这些恰恰是业主最容易忽略的。”
构建法制社会不应停留在表面 法的意识人人都要有
在谈到各种案例时,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的邱律师和谢律师都有一个普遍的感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太薄弱。
谢律师感慨道:“很多购房者原先只是听置业顾问的一席漂亮话就高高兴兴签了合同,拿了房才发现原先置业顾问承诺的落地窗等吸引人眼球的规划既没有写进合同更没有实现。与其发现了才后悔不如在签合同之前好好研究,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邱律师也谈到:“大部分买房子的人在遇到纠纷之后来这里咨询,最后都会感叹之前的不懂法让自己维权举步维艰!但是法律却并不保护不懂法的人。所以法律意识不应该仅停留在表面,更需要树立在每个人的心中。让人们去学法,知法才能保证大众真正的守法,合理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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