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国家继续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大环境下,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等违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再次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预(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如果该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不要购买或认购。
三、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手续。购买商品房时,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五、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延迟交房、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不要签订风险极大的认购书或开发公司自制的合同文本;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或纠纷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以及面积差异的结算、物业管理等事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在30日内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和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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