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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出具由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在商业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建成后1年内,引入至少1家保险金融企业总部入驻本项目,且该企业注册资本、净资产均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承诺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土地成交后,如未履行承诺,视为违约,由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竞得人按用地面积300万元/亩缴纳违约金。
4、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在地块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公司设立后,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合同,继承竞得人权利和义务。如违约,竞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竞得人须按规划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商业地块范围内建筑建成后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
6、地块内所建项目需达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建筑一星标准,否则视为违约,由竞得人按发证面积每亩150万元缴纳违约金,由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7、竞得人须按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缴纳90元每平方米教育配套费(含幼儿园)及90元每平方米社区服务配套费。
8、竞得人须在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并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建成并开业。如未按期开工、竣工、开业,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9、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0、受让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建设及施工许可,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否则,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1、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2、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3、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4、竞得人承诺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15、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16、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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