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家住翠竹园小区的王先生,这两天心情像秋天的天气一样爽!2005年以来一直困扰他的房屋质量问题,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赢了。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要免费为他修好房子。
业主:新房外墙渗水
2003年8月1日,王先生与“东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翠竹园小区内的房屋,于2005年8月装修入住。
但入住不久,王先生就烦恼不断——房屋西外墙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墙面起皮、长黑毛,以致部分装修受损。后王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维修并向主管部门投诉均未果。
开发商:超过了保修期
不蒸馒头争口气。2008年12月29日,王先生气愤地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对该房屋履行保修义务。
但开发商不能承担保修义务,其理由是,早在2004年1月4日,他们已向王先生出具了《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明确规定“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期为1年”。而王先生提出的渗水问题早已超过了一年的保修期限。
律师:“保证”偷工减料
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原告的房屋出现渗水问题的外墙属于整栋楼房的承重墙,属于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2000年1月30日实施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做了明确规定,外墙面的渗水保修期应当是5年,而不是被告出具的质量保证书所规定的1年,所以开发商单方订的保修期为1年的保证应为无效的。
法院:开发商应维修
本案经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而被告出具的《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确定墙面渗漏保修期仅为1年,明显减轻其自身义务,其对“墙面渗漏保修期为1年”的约定应属无效。被告应当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内承担保修义务”。遂作出判决,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王先生的外墙渗水承担保修义务,直至维修合格。
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本报记者王璎)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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