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成交价外不得收其它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通知明确指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还强调,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允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
租房管理细则落地包河 租房合同半月内要备案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房屋租赁背后所涉及的安全、合法等问题逐渐凸显。5月1日,《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日前,针对该《条例》的首个实施细则落地包河区。
《条例》对房屋租赁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此,包河区落地细则在《条例》基础上细化了部分规定。按流程,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15天内,房东应到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7天内,将合同报送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代理房屋租赁的,应当代为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按照“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标准,全面采集租住人员信息。同时,房东在租房后必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合肥出台交房验房新规 开发商须通过综合验收
2013年10月1日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开发商交房除了要通过专业验收、竣工验收之外,还要通过综合验收。对准业主们来说,拿到的商品房质量及配套将更有保障。
此次,安徽省出台的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共有10项内容,其中包括“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等。如果没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就视为验收不过关。作为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约定以通过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房产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初始登记时,也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另外,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也将查验其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交房一般须经过三项验收: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不过后来由于行政审批权调整等原因,目前小区综合验收基本上“名存实亡”。目前,安徽省各地小区交房只能保证前两者:专业验收只对楼宇是否具备水、电等项目进行验收,不包括永久水电、配套等;而竣工验收则是对房屋质量的验收。一般来说,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子,交房时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就基本符合交房条件。
合肥公积金每月最多可缴5280元
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依据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2年合肥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799元,确定2013年合肥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3200元。
调整后的最低和最高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标准,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时间为7月、8月。此次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与去年省城职工平均工资上调有关。各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合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最高20%计算,7月份起,公积金月缴额单位和个人上限各为2640元,加起来,合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最高就是5280元。
从近三年数据看,合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非常大,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增长很快。2011年,依据2010年月均工资2845.25元,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定为8536元,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最高就是3414元;2012年,依据的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4033.4元,月工资基数上限调整为12100元,月缴存总额最高为4840元;2013年,月均工资一年涨了300多块,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也提了440元。
有上限就有下限,2013年合肥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同比例计算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属每年的“常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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