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后,又将房屋抵押他人,结果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
2012年6月12日,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认购一套房屋。房地产公司后于同年7月16日、8月7日、9月20日三次将涉案房屋抵押。郭某后诉至法院,称因考虑到购房有风险,当时并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私自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因,故请求判令解除该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10万元定金的利息。
被告开发商称,郭某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响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网签,也不影响郭某贷款。公司可以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郭某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房屋的抵押设定情况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的重大事项。郭某在二审中提出如房地产公司解除抵押,则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签订,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郭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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