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月,因为高价拿地而进入公众眼帘的央企已经有好几家了,除了众所周知的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保利地产外,还浮现出几张以往在房地产业名不见经传的新面孔,如中国中化集团下属的方兴地产等。
疑问也随之而来。疑问之一是,从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角度看,屡争地王,到底是一种理性的决策,还是非理性的决策?为什么总是中央企业表现得如此有胆魄?它们拿高价地的决策,究竟是一种集体盲目,还是一种集体睿智?
假定拿高价地的决策都是正确的,不是盲目的,那么,可以推论如下:拿高价地的决策得以正确化,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地价和房价的进一步上扬,至少不会大幅下跌。这里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地价和房价原本就是呈上行态势的,高地价决策客观上是对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地价和房价原本不会上行,但由于企业和消费者的强烈涨价预期,将它们又推入了价格上行的轨道。无论是哪种可能性,央企频争地王,传递了强烈的市场信号,如果其他市场参与者确认其正确性,难免会刺激其他企业争相效仿,其中的马太效应,是不容漠视的。
假若拿高价地决策的正确性尚存争议,那就自然引出我们的第二个疑问: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中央企业在房地产领域的频繁动作?
从中央企业的所有制特性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特性来看,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力军,主要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竞争性领域,作为一个竞争性领域,房地产行业并不太适合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大举介入;但它同时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是一个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对金融支持的依赖度高,这种特殊性,又为国有企业在其中有所作为埋下伏笔。两相综合,房地产行业可以有一部分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大企业,但数量不宜多,否则,一是会挤出相应的民间投资,二是国有企业之间容易出现竞争失序。
若要促使中央企业在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行为趋于合理,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是规划布局层面。国资监管部门应该向辖下国有企业以及公众明确,它们对国有资本在房地产这样一个竞争性领域的布局情况将作何规划与要求。规划布局是为功能服务的,它对应的是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国有资本在房地产领域的运营的目标、使命与绩效承诺。如果同一监管部门(出资人)允许多家国有企业参与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竞争,监管部门应该对这些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作必要的安排;若存在出现显著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还要考虑建立必要的利益协调机制。
其二,是企业定位问题。在规划布局明确后,国资监管部门就要将国有资本参与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权力,赋予部分国有企业。2004年底至2007年间,国资委曾组织开展确认中央企业主业的工作,有十多家中央企业被允许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主业。原则上讲,其他上百家未被授权的企业,应该是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另外,从定位上讲,有的国有企业是为了谋取利润来做房地产的,也有一部分是为了稳定房价、吸纳消化特殊的土地或业务资源而参与到市场中来的,它们的角色诉求不一样,能够争取到的社会资源条件不一样。企业明确定位,就是要将各自的目的、角色和定位说清楚,做到权责对等,使其定位与企业资源配置相一致。
其三,是过程控制问题。在赋予企业权利的同时,要对这些企业各自的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等约法三章。有的企业被授予的权力大,资源多,相应的,它们要承担的责任就要更多一些,所遵守的规范要更严格一些,过程控制的力度要更大一些。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制度室副主任 余菁 ○编辑 衡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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