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近日持续高温,高温津贴备受关注。合肥市人社局详解,高温津贴、加班费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每人每月1260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9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每人每小时13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10元。
合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其中,加班加点工资、高温津贴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2011年,我省首次发布了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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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里吗?
答: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代扣的其他款项。
问:计件工资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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