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问的就是什么时候交房,房子能否如期完工交付,理论上,这是一个本来在合同注明无须担心的事情,可是在购房过程中却是一个业主投诉最高的问题,延期交房似乎已经是整个房地产行业以及购买房子的业主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话题。而遇到延期交房的情况下,业主该如何维权,如何与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进行合法的斗争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业主的一致心声。那么接下来就该谈谈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延期交房并如何进行申诉及索赔。
三书一证一表,合法交房的前提条件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业主在验楼收楼时,要认真查看“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也是开发商交付楼宇时应出示的证件。同时,开发商还应当向业主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如《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等。验楼完毕时,业主应按照实际验收情况仔细填写《住户验房交接表》。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写在《楼宇验收记录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出现:未取得“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不含3%)的等问题时,业主可以不收楼,并可要求解除原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除此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发现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经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认定质量不合格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的义务是按时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只有出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的其他原因”且开发商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时,才构成开发商延期交付的法定免责条件。对于赔偿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此规定,开发商与业主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对于有些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问题的购房纠纷,业主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按此规定,要求逾期交付房屋的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商议未果,或者谈不拢,无法与开发商达成一致协议时,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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