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风险告知在强制执法与相对人自纠之间,建立起一种督促机制,最终目的在于舍弃后面的强制执法,以实现执法双赢的最佳效果。
北京首次在媒体上曝光“违建”业主姓名,对5个区县5处已经实施冻结房屋产权交易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公告公示,限期15日内拆除,否则将依法强拆。
在行政法上,这种公告公示可视为一种执法风险告知,通俗讲就如同是最后通牒,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履行执法设定的义务,相对人就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执法对待。行政执法中之所以设定这一程序,在于督促违法相对人尽快改正,让随后的强制性执法制裁更具谦抑性,尽可能地减少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直接对抗。
对北京市的治违专项行
动而言,强拆显然不是执法机关的最佳选择,在动用这一最后强制性手段之前,如果能够警示违法者自觉纠正,无疑较之强制执法更加符合执法目的。所以执法机关选择了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违建信息,目的就在于助推违建人自行拆除,并对其他违法者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这也被执法机关视为继“冻结”房产交易手续后的又一个“狠招”。
行政执法与老百姓打交道,往往存在很多利益纠葛上的难题,尤其是违建拆除工作,因为涉及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执法受阻或消极抵抗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违法中的此类“老赖”现象,执法机关很容易陷入两难困境,要么死守法律标准束手无策,要么则动用蛮力强制执法,其结果经常是顾此失彼。
其实,执法风险告知并非一种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序,它蕴含的法理就是在强制执法与相对人自纠之间,建立起一种督促机制,最终目的在于舍弃后面的强制执法,以实现执法双赢的最佳效果。借助媒体公示,形成一定的舆论效应,在违法者内心产生舆论压力,进而迫使违法者尽快配合执法,这种方式较之强制手段无疑更加柔软,同时也对其他相对人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营造积极守法的社会氛围。
当然,对于媒体公告公示环节,执法机关也应尽可能地防范侵权风险。因为曝光的方式涉及相对人的人格和隐私,一旦处理不慎,便容易将执法引入侵权的不良境地。但在充分估计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公告的方式实施执法风险告知,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治理手段。从北京此次查处违建步骤看,从联合认定、冻结房产、约谈教育到媒体曝光和强制拆除,整个程序环节充分考虑到了相对人的权益,媒体曝光之前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和教育义务。这使得对违建的查处,执法上不再单一,充分体现出文明性与有效性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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