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证
地价未补偿拿证遇阻国土局明确开发商补
为了求一纸房产证,2003年5月18日,姚祖龙诉至福田法院请求赛格工程履行涉讼房产的办证义务。
记者了解到,首次于2003年在福田法院初审的审判结果明确了一个事实,涉案房产证办不下来的关键原因是因为一直没有补交地价。因为集资建房,姚祖龙所购买的涉事房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为行政划拨所得,在补交地价之前,不能入市交易。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也没有明确是商品房,合同规定赛格工程只是代办房产证,没明确地价由谁补偿,而补交地价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因此驳回姚的上诉请求。同年,姚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地价补交就能办证,但是地价究竟应该由谁来补交?2004年2月,姚祖龙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去函咨询:赛格公寓的地价究竟由谁补交?2004年3月19日,该分局复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位于赛格苑C座房产的地价应由开发商补交”。
2010,关于办证事宜,姚祖龙再次信访,当年12月27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再度向姚祖龙复函表示,“应先由开发商补交地价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讼战
十年十诉无果
开发商倒索500多万租金
国土局明确了地价款补偿主体后,2005年,姚祖龙再次起诉至福田法院,诉求赛格工程向政府补交地价款,并为其办理商品房房产证。赛格工程则反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姚偿还占用该房产18年的租金,共计5146848元。
福田法院以补交地价行为属于国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行为的范畴,驳回姚有关开发商补交地价的诉求,并认为补交地价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驳回其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请求。并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待定,驳回赛格工程的诉求。
姚祖龙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以“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驳回姚的诉求,撤销福田法院的判决。姚祖龙随后诉至省高院,高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姚的再审请求。
2010年年12月15日,省检院就该案向省高院提起抗诉;2011年1月25日该案第八次裁定,由省高院提审;当年8月11日,省高院审监庭对该案开庭审理;2011年12月20日,该案第九次裁定: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该案正在福田法院再次重审。
有过九次判决与裁定,该案的第十次判决令人瞩目。
赛格公司:
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前日,记者走访了地处华强北群星广场38楼,找到了已经从赛格工程更名为赛格地产的赛格公寓开发商。据赛格地产负责相关事宜的程秀珍女士介绍,姚祖龙所购买的涉事房产为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而不是商品房。至于集资建房是不是有拿出来当商品房卖,国土委明确地价由开发商交为什么一直没补交等问题,赛格地产表示不方便回答。
由于姚祖龙就涉事房产办证事宜近十年来一直在反复诉讼,目前省高院发回福田法院正在进行再审,因此,程秀珍表示一切只有等到法庭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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