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
符合“国标” 就不违约吗?
在5年的打官司过程中,谢先生心存几点异议。
法院第一次判决,合同有效,房屋经过验收,质量符合国家住宅工程质量标准。而谢先生认为,国家的标准是行业的最低标准,“开发商给我承诺的高质量,比如主体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系数,设计图纸明确约定为C20,如果达不到,不就是违约行为吗?我们追究的是‘违约’,不能用国家标准代替约定标准。”
谢先生所在的沂南县,5年间,县城的房价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买房时,2008年的平均房价才一平米1500元左右,但现在最低也在3300元到3500元之间。”购房合同解除后,谢先生听说开发商已经在给房子寻求新买家,“质量虽然没有达到高标准,但还是出价46万元。”
从发现房子出现问题后,谢先生一天新房也没住,“放在那里闲置了这么多年,最后,连房子都不是自己的了,假设再买回来,我自己反而还要多交27万多。”
第二次申诉,谢先生提出了要求开发商补偿这部分差价,但购房合同取消,补偿却未予支持。“其他地方不乏这样的案例,但多会考虑到长时间内房价发生上涨的事实,房屋合同解除,开发商如今相当于白白又赚了一套房子。”
为了打赢官司,谢先生期间做了大量的准备,“我以前从事过法律相关的工作,多少还懂一些法理。理肯定是越辩越明,这官司一定会再打下去,但个人的维权之路还是太难了。”
谢先生的5年维权路
2008年夏天
以妻子单位团购方式定下一套期房,总价183597.08元
2008年11月29日
签订购房合同前,预交购房款93600元
楼房在建时
谢先生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房内柱子用木板固定,有稀泥浆流出,外露的砖也不牢固
找数名从事房屋建造的朋友查看,得出结论:水泥少用不少,房子的坚固程度会受影响
聘请专业检测人员检测,得出结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2009年3月25日
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停工通知,但开发商采取一些措施,并未停工
2009年11月6日
谢先生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
2012年4月30日
谢先生拿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订立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2012年5月
谢先生向临沂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退还预交房款、补偿房屋市场差价,之后解除合同
2013年2月24日
临沂市中院终审判决下达:购房合同解除,但不支持赔偿请求。
2013年7月份
谢先生再次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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