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2006年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过户。在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后,刘先生再次和卖家李先生协商过户事宜无果。刘先生无奈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
刘先生起诉称,2006年7月,他在中介公司的居间协调下,购买了李先生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价款49.3万元。2009年起,李先生因房价上涨拒绝为刘先生过户,并以合同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先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但均被驳回。如今诉争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但李先生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刘先生为此要求李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法庭上,李先生辩称,诉争房屋属经适房,目前住房保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且该部门未放弃该权利,因此无法转移登记。
法庭经审理查明,刘先生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庭审中,法庭向住房保障部门了解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得到了“如当事人双方就该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我区不行使优先回购权。”的答复。
法院认为,目前诉争房屋已符合转移登记条件。李先生虽然以住房保障部门未放弃优先回购权为由进行抗辩,但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答复,可以认定住房保障部门对于本案诉争房屋不行使优先回购权,因此法院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经过法官耐心的审理和释法,刘先生也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剩余款项的给付问题。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李先生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同时刘先生向李先生支付房款11.3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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