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3年,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面积33.07平方米的商铺1间,其中套内面积28.755平方米,公摊面积4.315平方米。依据合同约定,李女士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38万元。后来,李女士要求该公司给办理房本,而该公司则要求她按照60.79平方米的面积交付契税,因此引起纠纷。
李女士认为,自己买的是33.07平方米的商铺,办理房本的时候自己的商铺却变成了60.79平方米,而且多出的27.72平方米都是公摊面积,这让她无法接受。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定李女士依照合同“面积有变更的据实结算”的约定,让她补交27.72方平米的房款及契税。李女士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理清矛盾焦点后,检察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息诉和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收回商铺,返还李女士购房款38万元及其他款项2万元共计40万元。
【说法】该公司计算房屋公摊面积错误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金燕翔: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源于该公司在计算房屋公摊面积时,套用的格式中数字运用出现错误。根据相关规定,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摊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摊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摊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摊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李女士购买的商铺所在整栋楼的公摊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0.6049。该商铺的合理公用面积应是0.6049×28.755=17.3938平方米。该公司进行实际测量公用面积计算时,偷换了概念,将公式中的整栋楼的数据全部换成了李女士购买的商铺所在的楼层的公摊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数。这样一算,该商铺的公摊系数就成了1.1145,而商铺的公摊面积成了28.755×1.11406712=32.0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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