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共同房产不得私自出售,男子却违约私自出售房屋,女方得知后将前夫及第三者一起诉上法庭,要求确认前夫与第三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阿江与阿华婚后育有一女小甜。2010年4月,阿江与阿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孩子由女方阿华抚养,男方阿江每月给孩子生活费600元;位于哈密市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归女方阿华所有,但暂不过户到女方名下,待孩子18周岁后,由女方与男方共同将此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过户前此房若有买卖,必须经男女双方共同同意,买卖利益所得全部归孩子所有,由女方保管。
2012年7月,阿江未经阿华同意,私自将该住房以3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阿胡。同年8月,阿胡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阿华才得知该房产已被买卖交易。阿华认为,阿江与阿胡交易该套房产的行为不合法,阿胡受让此房屋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据此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江与阿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涉案房产,另查明阿江与阿胡在交易该套房产前已相识。
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阿江与阿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阿江须将该房产及相关手续变更登记在婚生女小甜名下,为了便于案件的实际履行,阿胡与阿江共同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以案释法
违背离婚协议擅卖房无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阿江违反约定,未经阿华同意私自转让房产,其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阿胡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承办法官解释称,阿江转让此套房产的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阿江私自买卖已经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明显存在损害阿华和小甜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而阿胡与阿江早就认识,了解其婚姻情况,对于阿江准备出卖的房屋应当知道是属于阿江与阿华婚姻存续期间的,俩人离婚时对该房屋如何处置、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等基本信息,阿胡作为买受人应当谨慎了解和询问相关当事人,但是阿胡却与阿江及其现在的妻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导致没有全部房屋所有权的阿江私自处分了房屋。因此,法院不支持阿胡所说自己是善意取得的意见。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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