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手举广告牌,在闹市里游走,这样的“人体广告”将被禁止。
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而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