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制度引发社会矛盾
中国房地产报:在你们所做的《征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报告中,提到征地过程折射出来的是法律制度缺陷,你们发现了什么尖锐性问题?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 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程序不合理、征地安置途径单一等四大缺陷。在这其中,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一直是征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生活方式就会发生根本变化,生活费用会大幅度提高,按农地价格确定的补偿费用,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正常生计,许多人因此而陷于贫困。这个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尤为突出。
中国房地产报:这种征地制度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膨胀,从什么时候开始?
黄小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征地还是以单独选址的国家重点项目为主。国家重点项目,多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农民为此做出一些牺牲,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当时城市土地市场还没形成气候,农民更没有土地财产的观念,因此矛盾还不十分突出。
之后开发区热兴起,渐成燎原之势,到90年代中期已是遍及全国。开发区征地,属于批次(即区片)征收,一征就是一大片,导致完全失地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90年代中后期,党中央提出了城镇化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以后,各地掀起城市建设的热潮,征地规模更加扩大,失地农民更是与日俱增。随着城市土地市场的日益火爆,农民的土地财产意识也日益觉醒,提出了按市场价补偿和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等要求,抵制和抗拒政府征地的极端事件普遍发生。征地纠纷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中国房地产报:为缓解矛盾,各有关方面也进行了探索与改革。效果到底如何?
黄小虎: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在全国12个省(市、区)的19个城市启动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征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2010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内容,如在天津、重庆、沈阳、武汉、长沙、成都进行缩小征地范围的试点,探索合理界定征地范围,非公益性用地取得方式,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发展权;在唐山、杭州、佛山、南宁、西安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房屋拆迁补偿试点,等等。
各地方也作了大量改革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征地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安置,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完善征地程序,尊重农民民主权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但是,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地方的改革探索往往也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难以深入。例如广东省 2005年就出台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但由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结果国有大银行不敢给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几年下来,进入市场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并不多。这种情况,在苏州、湖州等地的试点中,也是普遍存在。又例如,2008年底至2012年,广东进行“三旧”改造试点,大大改善了城市面貌,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其核心经验就是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包括允许在城市里保留集体建设用地,因而调动了集体、农民和其他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到2011年底,就完成改造项目2443个,累计投入3318.4亿元改造资金,其中集体和社会投资占了70%。但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不改,“三旧改造”只是孤立的试点,其经验并不能在其他地方推广,试点结束以后,连广东的其他地方也不能搞了。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房地产报:这话该如何理解?
黄小虎:缩小征地范围是指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用地可以征地,但经营性项目用地则不需要政府征地,而是由用地者与农民协商采用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就是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
中国房地产报:在报告中你提出“法外经济”的概念,为何“法外经济”包括“小产权房”泛滥?
黄小虎:任何社会产品的分配,都是以生产条件的分配为前提的。土地是重要的生产条件(要素),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允许农民自主支配他们的土地,农民在社会产品分配领域的弱势地位就不可能改变。这样的制度安排,势必要遭遇农民的强烈抵制。在市场经济大潮的裹挟下,全国各地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农村、农民,纷纷利用自己的土地资产(包括宅基地),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二、三产业。这些经济活动,不符合现行法律和制度规定,有人称之为“法外经济”,这并不是我的发明。现在,“法外经济”已是星火燎原,势不可挡,其总体规模业已相当可观。例如,据前些年有关数据,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约60多亿平方米,与130多亿平方米的大产权房相比,可谓三分天下有其一。例如,有研究表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企业用地,70%是集体土地。具体如深圳市,建成区面积917平方公里中,395平方公里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手中,发展的是“法外经济”。再如东莞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将近70%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在这些土地上的产业、物业等,也均属“法外经济”。
中国房地产报:“法外经济”会对社会造成何种影响?
黄小虎:对于法律不承认的事物,就不可能出台管理办法,客观上等于放弃管理。自发无序发展,弊端丛生。一是容易产生纠纷。由于不受法律保护,给流转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纠纷,没有法律条款调解,可能酿成重大社会案件。二是易导致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侵犯农民权益。由于隐性交易,缺乏定价机制,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时,容易低估土地资产,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流转收益被少数乡镇和村干部中饱私囊,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三是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宅基地等流转失控,加大了宅基地用量需求,加剧了农村宅基地多用多占等非法行为的滋生蔓延。四是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私下流转,潜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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