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家住省城的张先生为了给自己的房子办一张房产证,历经十年,几乎跑断了腿,可就是没办下来。为把自己的房子办下证来,其无奈之下只有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将开发其房屋的两家公司一齐告上了法院。近日,瑶海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张先生所买房屋的两家公司共同协助其办理好房屋的相关所有证件。
1997年12月,由合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雷霆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甲方以位于合肥濉溪路金桥苑小区现有项目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乙方为后期小区建设开发资金作为投入,双方联合开发。1998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双方联合开发规模进行了变更,仅限于金桥苑小区1号、2号、5号楼及幼儿园配套工程。2号楼工程于1998年6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同年10月14日,2号楼房产以雷霆公司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10月26日,张先生与雷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出资购买位于金桥苑小区2号楼2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1平米,总房款102160元。房屋交付使用后,该公司须于三十日内办理好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于2000年1月3日向雷霆公司交纳购房款,该公司出具了收据一张,并将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可交房过后,张先生左等右等就是等不来房产证,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霆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的证明文件。鉴于金桥苑小区2号楼工程系两被告联合开发,虽然该楼房产登记在雷霆公司名下,但2号楼工程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名下,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雷霆公司于2001年10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实际已不再经营,故张先生请求两公司共同协助其办理位于濉溪路金桥苑小区2号楼2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置业公司、雷霆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共同协助张先生办理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的相关费用由张先生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