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者主体意识的确立,对于改变和优化批评文风具有本质性意义。文艺批评者应当将其是否具备主体意识作为最重要的素质来看待,在批评实践中促使批评者主体性的不断确立、成熟与高扬。在强烈的主体意识制导下,批评者当会以充满激情和使命感的姿态出现于批评界,克服各种不良因素带来的影响,不依附于任何权势的重压和物欲的利诱,以自己的良知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宏阔的视野面对当代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以严谨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任何一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作品,从而促使自己端正文风,不断奉献出优秀的批评成果。
第二,促使批评伦理的形成。批评伦理,即在社会化的文化艺术批评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应当具有和遵循的一般道德的尺度。批评家应以一定的道德意识参与批评活动,以符合社会一般行为准则的伦理关系和尺度作为规范来评价文艺家及其作品,以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约定和处理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的关系。
文艺批评的各方,应当形成批评伦理的共识。在当代文艺活动中,批评者与被批评者是建设文化的两个方面,理应共同承担起社会文化建设的重任。他们既是理论对话的两端,又是共同建设社会文化的战友,理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以积极的和健康的态度对待批评,以有利于文化发展作为共同的目标,携手承担起建设与发展文化的重任。在批评活动中,应以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起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局面;应以共同发展为愿景,创建与人为善和强化责任的批评氛围;应以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为准则,实施科学的文艺批评。
作为批评者一方,应自觉肩负起社会文化建设的责任,以推进文艺创新为目标,在批评活动中坚持说真话、真诚地说话,善意地、严谨地对待所有批评对象,坚持与文艺家进行科学的研讨与切磋,不将学术层面的问题随意放大,也不在涉及更广阔领域的问题上失语,既不作无原则的吹吹拍拍,也不作伤及他人尊严的恶语相向。
而作为批评的另一方, 文艺产品的创作者、传播者、经营者等,也须深刻理解批评的意义,批评决不是简单的歌功颂德,不是无价值的吹捧,以及浮光掠影的美誉,而是科学的评判与深刻的分析,因此应当以积极的热忱的态度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哪怕是比较尖刻的犀利的批评,也应当容受和理解。
第三,建设职业化的批评家队伍。改善与转变文艺批评的文风,与是否拥有宏大的批评家群体、特别是能否建立起职业化的批评队伍密切相关。
职业性的批评家,是将参与社会文艺批评活动作为自己的基本职业,这就要求他们更应当具有批评家的职业操守,具有更高的职业化批评素养。首先,他们以文艺批评为职业,势必具有更强的使命感和事业心,以及参与文艺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在参与社会文艺批评活动中,更重视道德操守和职业信誉,更看重自身的批评作品是否符合大众需求;其次,他们懂得,只有具备科学的理念和严谨的态度,方可使他们在批评生涯中获得更好的社会声誉,赢来更多受众的信赖与追捧,从而得以生存和持续发展;再次,他们更渴望与众多文艺家建立和谐的严谨的关系,促使他们以科学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与批评对象的交流与互动,产生更为良性的批评效应。而作为兼职性的批评者,在批评理论及批评规律的研究上难免付出不足,又因各种因素缠绕,其批评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也难免弱化,这将直接影响到批评活动中优良文风的形成以及批评质量的提升。建立人数众多的职业化和业余型并举的批评家队伍,是我国文艺批评得以繁荣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化文艺政策,推进文艺批评职业化的进程,社会各界及媒体也应充分尊重批评家的社会地位和贡献,使他们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声誉和报酬,保障批评家生活的必需以及批评创新活动的持续展开。
第四,加强批评法规建设和舆论监督。作为文艺批评法规的确立和坚守,是保障文艺批评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批评法规从属于文艺法规。没有完善的法规和政策,没有以媒体为主要代表的舆论监督,便不能有效保护批评家的基本权益。只有在获得充分保障的条件下,批评家方能畅所欲言,说真话,以真正科学的态度面对文艺活动及其产品。
健全与完善的法规,是保障批评家基本权利和言论自由的基础。批评家在恪守国家法规的基础上,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法规应当保护人们批评与言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障被批评者进行反批评的权利。只有在积极研讨和深入对话的基础上,才能够出现热烈和生动的局面,促使文风的转变与优化。批评与被批评者之间的对话是交流与商榷的过程,其间既有亲切与和谐的交融,也可能出现激烈的交锋,法规应当充分保证对话的正常进行,杜绝对于他人带有个人攻击式的批评,以及对个人隐私不负责任的张扬。对那些试图借文艺批评的平台,达到人身攻击甚或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行为,应以法律的威严加以揭露和制止。
舆论监督同样是重要的。批评家基本权益的保障,批评与被批评者之间的某些冲突与争议,均需要一定的社会机制加以约束与监督,而在社会监督的整体系统中,舆论监督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充分运用舆论的力量,能够保护批评家的基本权利,调适文艺批评的氛围,鼓励和推进积极与健康的批评,约束和制止某些不正常与不和谐的批评。其间,既要倡导批评的充分展开与科学运行,又要监督文艺批评的各方,共同遵循公正、公平的规则;既要鼓励批评的严肃与深刻,又要防止出现人身攻击和人格伤害;既要推进批评活动的拓展,又要坚持文责自负,要求批评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促进批评文风的转变与优化,不是单纯的批评家群体的问题,也不局限于文艺界自身,而与社会文化建设各方面密切相关,更与国家文艺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关联。只有促进批评文风的转化,方能推进批评的繁荣,进而实现文化艺术活动及其产品的大幅增长和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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