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一男子租用某村土地进行养殖,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后土地被当地政府长期租用,并提高了租金,双方就土地租金及租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后经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2006年,巨野县董官屯镇孙官屯村董某租用董官屯镇董前村9.912亩土地进行养殖,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年,每年每亩租金为300元。董某在签订协议时交清了前十年的租金。2012年3月,因政府统一规划,之前董某被租用的土地全部被董官屯镇政府长期租用,租金上调为每年每亩1500元。
2012年8月发放土地租金时,董前村村委会与董某发生争执,村委会认为该租金应由村委会领取,董某多交的租金由村委会退还;而董某认为政府租用拆迁养殖大棚时,对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到位,当时政府答应由董某领取全部土地租金,以对补偿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因纠纷一时无法解决,董某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董官屯镇党委、政府领导得知此事后很重视,邀请大义法庭参与处理。法庭的工作人员结合镇政府和管区领导在“先锋诉讼服务工作室”对双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即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属村委会,土地租金则由董某领取。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裁定书,使该调解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