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出新规:鼓励个人投资建停车场

  安徽商报此前一直关注的省城机动车停车问题,10月8日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即日起至15日公开征集民意,在此期间,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立法征求意见》栏目,在该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电话(传真)请拨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

  鼓励个人投资建停车场

  目前合肥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万辆,停车难日益突出,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正在征求意见的该办法对市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首次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类,以往由于管理部门交叉,问题不少,为防止管理扯皮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市规划、建设、价格、城管等有关部门各自职责”。

  另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经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超过一年。

  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用

  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该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按国家和该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变化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为减少公共建筑附近停车难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等,未按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收费有标准使用统一发票

  按要求,公共停车场今后或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征求意见稿给其经营者设立了9条规矩: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按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做好停车场消防、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单位停车场对办事车辆免费

  机关、医院等行政事业性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应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前提下,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

  收费无标识经营者将挨罚

  违反规定,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未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未佩戴统一标识的等,按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停车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拒不改正的,按照挪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临时停车位施划将征求民意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施划方案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有多项要求,首先应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多个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中包括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及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等。

  临时停车位收费有规矩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相关部门应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机动车在临时停车位收费路段及收费时间内停放,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位使用。价格部门应根据地理位置、停车供需状况,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和收费标准。管理者应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管理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等。(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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